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第十四条已废止在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会议后15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书面向财经委员会报告。财经委员会将初步审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