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有效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由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