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通过本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