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第五十一条有效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