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下列信访请求不予受理:(一)对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访请求;(二)经过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三)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