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包办代替、不直接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