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有效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