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排查、妥善处理本单位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