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宗教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对外进行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其他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