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设施,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