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