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