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必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凭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对未取得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在河内开采砂、石的采矿登记手续,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