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