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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