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贫困户给予帮助,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由民政、侨务部门给予救济、照顾,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