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配备科技人员,有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审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