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