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