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