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试验间进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