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进行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试验间进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