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生产、检定、检验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