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生产、检定、检验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