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