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司法保护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减轻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伤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