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