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