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担任监护人:

(一)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具备监护能力的;

(二)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和无人收养的;

(三)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没有监护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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