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逐年增加农业投资。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