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科学技术、审计和各农业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农业贷款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