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科学技术、审计和各农业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农业贷款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