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在收到受检样品后,常规检验项目10个工作日内做出检验报告,非常规检验项目30个工作日内做出检验报告。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方并报告省饲料管理机构。受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饲料管理机构申请复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