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下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一)新研制但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或明令停用、禁用、淘汰的;

(二)超过保质期、霉坏变质、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