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二)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三)无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号的;(四)无产品质量标准;(五)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进口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加入药物或改变所经营产品成分的;(七)产品所含成分与执行标准不符的;(八)非法获取、使用标签或包装物的;(九)非法获取、使用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登记证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