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城市照明设施;(二)私自接用或者关闭城市照明电源;(三)在城市照明专用地下电缆或者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堆压物品;(四)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五)其他损坏、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