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二)私自接用或者关闭城市照明电源;

(三)在城市照明专用地下电缆或者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堆压物品;

(四)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坏、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