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