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