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管线、杆线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同步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