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制定和调整下列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进行听证:

(一)国家举办的高中、中专、大学学历教育收费和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殡葬基本服务价格等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含出租车)、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等公用事业价格;

(三)价格听证目录中的其他服务价格。

前款所列价格项目,未经听证,不得制定或者调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