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公民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