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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举报的,适用本条例。
单位举报的,亦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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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