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受理举报机关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因举报造成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受理举报机关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