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机关或上级机关控告。本规定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实施的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假想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报复举报人,情节较轻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