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审判机关所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错误,被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

(二)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错误,被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法调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