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