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