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四章 追究的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司法机关对已分清责任的错案应当制作《错案处理决定书》,并送达错案责任人。错案责任人对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错案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