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二章 错案的范围第十条已废止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所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一)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撤销的;(三)被撤销或者改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处理的刑事案件,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因同一事实被起诉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四)违反劳动教养规定,延长教养期限或者缩短教养期限的;(五)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