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第三十条已修改非农户籍义务兵退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不予安置:(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三十日不到人民政府退伍安置机构报到或者不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的;(二)接到安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一百八十日不报到的。对前款规定不予安置的义务兵,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籍关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