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新兵审定必须坚持集体审定的原则。在审定新兵时,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召集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的负责人和接兵部队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医师,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服现役。

应征公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公民姓名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