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体格检查工作计划,抽调医务人员经过培训从事体格检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体格检查工作,组织做好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格检查抽查工作。体格检查工作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医师参加。接兵部队医师的主要职责是参加主检室的工作和对预定的新兵进行必要的病史调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