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