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并说明延期理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